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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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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2:45: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感谢能给予我一次自我辩护的机会,在此,我要对自己做从轻处罚的辩护。

  对于本人在担任XX厂车间主任期间强*奸4名女工的罪行,如起诉书中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而且我从一开始就供认不讳。我愿意为自己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我认为我的强*奸行为尚不算恶劣,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一:本人“未大规模对车间内女职工进行强*奸”。

  在我担任车间主任这一年半的时间里,有数十名年轻女职工归我管理,她们大都青春貌美,姿色诱人。我完全有条件对她们进行广泛的普及性的强*奸。但是,我没有这做,这是因为我不愿意让自己膨胀的欲望伤害到太多姑娘,所以我很负责任地约束了自己的行为,只选择了和我关系比较亲近的四个姑娘。

  可以说,我已经以这种理性的自我约束,保护了另外几十名女工的利益。希望法官能理解我这壮年男子的心情,予以宽大处理。

  二:本人“未长期、未多次对被害人进行强*奸”。

  在这一年半里,对小张、小王,我只强奸了各一次(之后她们就辞职走了);对小李、小赵,我只强奸了各两次,每人每次的间隔都不超过一个月。这点儿时间对于一年半来说实在很短,算不得“长期”。

  在汉语语法中,“多次”应该是指三次及三次以上,而我对每个受害人最多只强*奸了两次。所以我的行为不算“多次”。

  三:本人“未长时间对被害人进行强*奸”。

  首先,这里有我的妻子出具的证明材料,她能证明我结婚十年以来一直患有严重的早泄,每次房的“有效时间”不超过三分钟。按照医学权威观点,三分钟以下都算早泄。

  其次,这里有我三个情人和两个熟识的“小姐”的证词,她们也能证明我早泄。而且我的第一个情人还能证明十多年前我的情况更糟糕,是典型的“举而不坚”,后来吃了药才勉强成为“坚而不久”的。

  而且,这里有我市第一中心医院男科医生开具的早泄诊断书,说明我的身体状况不足以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顶多只是皮外伤而已。

  我们都知道,强*奸过程越长,受害人的痛苦越大。而我能把时间控制在3分钟内,就减轻了伤害程度,缩短了她们身体上*上的疼痛时间。这无疑是应该考虑从轻处罚的。

  对于小王的证词中所说,强*奸时间长达半小时,我认为这是她的幻觉,因为她当时还是个处女,所以对这种新鲜事情很陌生,就会感觉过程很长。

  我是有证据的:当天上午开部门例会开到11点40,这有会议记录可以证明。而中午12点食堂开饭,我和每天一样,第一个排队打饭,这有卖饭的大师傅证明。再刨掉从会议室到我办公室再到食堂的走路时间,真正能和小王在屋里行事的时间没剩多少了。那天是12月份吧,脱衣服还得半天呢。所以,请法官按实际情况做出判断——我真的没超过三分钟啊!

  在此,我对第一中心医院妇产科的检测水平提出质疑:为什么不能对实行性行为的具体时间长短、动作次数、激烈程度做出准确的数据判断呢?强奸3分钟与30分钟的效果能一样吗?不把这搞清楚,我们男人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呀?

  四:本人没有犯“奸*淫幼罪”

  首先,我并不清楚小李今年才13岁半。因为工厂不能雇佣童工啊!她是怎么被招进来的,这应该找人事部门调查,与我无关。

  其次,“奸*淫幼罪”已经不是刑法中的罪名了。

  虽然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在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取消了奸淫幼罪罪名,所有强*奸罪都统一称为“强*奸罪”。所以我对小李的强奸也只是一般的强*奸,而不适用于加重处罚。

  五:本人有自首情节。

  当我试图猥*亵小冯遭到拒绝后,她跑到车间大哭,小李小赵也一起哭。我就认识到了自己以前的错误是不可原谅的,所以在厂长找到我时,我就主动坦诚了犯罪事实。而当小张小王三天后也回工厂指认我时,我立即也承认了——我不是故意隐瞒这三天,而是为了保护她俩的隐私,因为这种事情,不经过她们同意的话,我不能乱说,她们还小,我得保护她们的脸面呀。

  希望法庭认可我这些主动自首的情节,从轻发落。

  六:本人的犯罪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她们4个人不仅没有重伤、没有怀孕、没有死亡,而且,我还充分使用了车间主任的职权,在每次强*奸后都给当事人多放了一天假,不扣工资。这说明我还是很体恤她们身体的。

  纵上所述,本人虽然强*奸了4名女工,但性质并不恶劣,时间不长,次数不多,范围不大,强度也不怎么强,未奸淫幼,而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完全符合从轻发落的法律规定。

  我听说,淄博市法院系统刚刚启动了刑事量刑数字化管理制度。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只需将被告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轻点鼠标,电脑就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该被告进行适当量刑。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电脑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在量刑时对其适当减刑,从而实现了刑事量刑数字化。

  虽然咱们这个法院还没有这套设备,但也应该按同样的理念量刑啊。

  据我所知,本法庭曾对一强*奸过程长达1小时的罪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虽然我国法律体系不是判例法,也请法官按照相同的原则斟酌我的案件。建议具体判决计算如下:10年(他判的刑期)除以60分钟(他强奸的时间长度)乘以3分钟(我每次强奸时间)再乘以6次(我总共强奸了4人6次)=3年。

  再考虑我的自首情节,还能再宽大些么?

  哦?不行了?3年是最低线了?

  唉,那我也没办法了。您们看着办吧!

  我相信,你们是良知和法律的代言人,你们的判决一定能体现公平和正义!
常上飞翔,梦想飞扬!经贸是我家,建设靠大家~ 人们都说:不在大学论坛里灌过水的大学都像是没读过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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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5-22 13:44:55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人判个十年都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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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5-22 14:06:55 | 只看该作者
真的强……
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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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4:13:26 | 只看该作者
应该给他去做10年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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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9-5-28 12:0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09-5-22 14:21:24 | 只看该作者
    把他发配到越南去做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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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09-5-22 14:25:5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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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09-5-22 14:28:55 | 只看该作者
    算得也太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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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5:20:01 | 只看该作者
    干么不是刚果盆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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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09-5-22 16:54:40 | 只看该作者
    这人也太牛B了吧!这种人应该多判几年才对的起普天下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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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09-5-22 19:20:05 | 只看该作者
    去非洲不得嘛!!最好去非洲的那个大沙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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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09-5-22 21:40:47 | 只看该作者
    去边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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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09-5-23 13:06:12 | 只看该作者
    去非洲不得嘛!!最好去非洲的那个大沙漠!!
    忧伤 发表于 2009-5-22 19:20

    去那个撒哈拉大沙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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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发表于 2009-5-23 13:06:39 | 只看该作者
    这人也太牛B了吧!这种人应该多判几年才对的起普天下的人啊
    xiaotao 发表于 2009-5-22 16:54

    对,强烈谴责。
    常上飞翔,梦想飞扬!经贸是我家,建设靠大家~ 人们都说:不在大学论坛里灌过水的大学都像是没读过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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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09-5-23 13:07:22 | 只看该作者
    应该给他去做10年鸭
    496205541 发表于 2009-5-22 14:13

    楼主也真是的,不知道低调
    常上飞翔,梦想飞扬!经贸是我家,建设靠大家~ 人们都说:不在大学论坛里灌过水的大学都像是没读过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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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发表于 2009-5-23 15:17:51 | 只看该作者
    - - 干脆楼主们说的地方让他都去待一待得了...
    常上飞翔,梦想飞扬!经贸是我家,建设靠大家~ 人们都说:不在大学论坛里灌过水的大学都像是没读过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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