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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不是我说的,是一当事人说的.
第一天“上班”是八月六日下午三点十五分,赶上一起离婚案的开庭,谢哥让我先旁听。地点是在小审判庭......真的很小,连农大模拟庭的一半都不到,旁听席就十几个座,“我们的硬件环境暂时只能这样...”(谢哥说的)
谢哥是书记员,在上面“唰唰唰”,我作为“闲杂人等”没什么事做也在下面“唰唰唰”,然后发现,要记下当事人的所有说话内容要比想象中的更加不容易,
不清不楚的发音、答非所问的陈述、语无伦次的表达,这是当事人一方可能带来的阻碍,而书记员一方则必须在庭前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包括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参与拟定审理提纲,掌握审理重点等,提到的这些只是一小部分,还有许多的准备和要求,顺便提一下,以前不知道,以为书记员只是"人说啥我记啥",来了才懂得,在内容方面,为了方便审判人员准确迅速了解案情,作出裁判,书记员可对某些问答简写、分别合并或改写,如核对提问当事人姓名、年龄、住址等,可统记为一句:"当事人情况";而当当事人的措词方言化时亦须改为标准用语,如“大家(本地方言岳母)”就须更为“岳母”;此外还有诸如动宾结构修改等具体的语言操作等不便多述,内容太多。
讲完书记员讲跟案子相关的吧。这案子目前还没让我看卷宗,不过一看审判员独任审判就知道是什么程序了。这个都看不出来我就可以去死了。离婚案,女方为原告南安人,85年出生,大我1岁,男方为被告,东山人,79年生(不鸟他);双方因打工相识于南安,速孕,回东登记结婚,06年初产得一子,后女方以双方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因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无财产分割问题,只有离婚要求及抚养权和抚养费的争议。女方请了律师,在陈述事实理由时也列举了男方殴打女方,不关心照顾母子等事实和行为,而男方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独自应诉,但其许多回答令人"无语",甚至包括男方的亲戚,挑个经典的:辨论阶段,在解释为何没去陪护妻子生产时,他说:那晚雨大,“没法过去”,骑车过去路上“破胎”,去修车,“店都关了”,所以“没法赶上”小孩的出生....
虽然被告的答辩十分荒诞,经不起一点推敲,反增其“罪恶形象”,但我突然在想如果他找个代理律师,就算打不赢,也可通过律师为自己争取一些应该或可以享有的那部分权利如抚养权,(起码也不至“败坏形象”,"给东山人丢脸".)
不过,从案件事实来看,由于男方的过错,他不会享有太多的权利,或许被告也知理亏,考虑到请律师成本和效益的过分悬殊,才选择自我辩,或者是那混蛋男根本不懂得律师能帮他哪些忙。
突然又在想!
如果我是那被告的律师,我该怎么为他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在经济和情感方面找到证据证明比女方更适合抚养?还有,最高院那条“两岁以下一般随母”的意见该怎么去打?是从那个“一般”入手,还是避开?.......
好了好了,不扯了,再扯的话就扯到月球上去了.
呵呵,还想说句“有趣”的事.....可能是搞辩论时留下的“怪癖”吧,我习惯观察发言者的表情和身体动作。 那个混蛋男在进行"荒诞"陈述时,十分沉着,但到了举证阶段,我留意到他取袋中的婴儿医学出生证明时手部高频抖动。呵呵!说慌毕竟还是一件让自己紧张的事....
最后,解释一下题目吧,这话是那混蛋男在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说的,男方抛出了女方许多的不是,尽管这种企图分摊过错的表述的会更加证明双方感情不合,但我想说的是,就算是再坏的人,也有一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才不是狭隘的正义,就算是被告,也不能随便就“其实我都不想说”。
kvlady.com/mingsheng
ah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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